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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

一、教育部為運用學產基金,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需要協助學生,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,開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,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,繼續奮發向上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定需要協助學生,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:
(一)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。
(二)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。
(三) 特殊境遇家庭、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(應檢具村里長 證明或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)。
前項各類學生,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、空中大學、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。
三、經學校(以下稱申請單位)認定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應培訓之學要協助學生,申請單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。
四、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,以最近三年內,於校外得獎、公開表演展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,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、邀請函、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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