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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佳音教育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

壹、申請對象與資格
一、以南投縣為範圍,且就讀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高級中學階段清寒優秀學子為對象。
二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:
(一)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(二)具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。
(三)優秀表現以品格端正、學業成績優異為主且優先,其他特殊優異表現學生次之,或得
不計入。
貳、學生優異表現標準
一、學期成績:
(一)國民小學:學業成績平均85分(含)以上。
(二)國民中學、高級中學:學業成績平均80分(含)以上。
二、成績認定期間,以最近一個學期(即上學期)的各領域(科)成績與總(平均)成績優
異表現證明文件為準。
三、學生所謂「其他特殊優異表現」乃指個人獲得縣級以上,且是由縣市政府級以上公立單
位為主辦單位辦理的各類比賽,獲得第一名或相當名稱獎項。並以最近一學年為範圍。
四、該年度同一學校可有多名學生擁有申請資格。
五、 該年度同一家庭多名子弟符合申請資格時,僅受理壹名申請。
参、檢附文件
一、符合資格的學生請備妥下列文件繳至教務處註冊組
(一)「戶口名簿」或「戶籍謄本」
(二)「清寒證明影本」里長證明亦可,須在一年期限內,影印本須簽章、註記「與正本相
符」字樣。
二、 送件時間至114年2月14日(五)截止,逾時不候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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