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已全面禁止電子煙。
1.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禁止任何人製造、輸入、販賣(包括透過網路、實體店面及面交)、供應(提供他人使用)、展示或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,其中如有販賣、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,依該法第32條規定,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。
2.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_菸害防制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