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本府111年11月1日府授文客字第1110254120號函及客家委員會111年10月24日客會語字第11167011512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:「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,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」。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、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,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,鼓勵大家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。
三、 112年度將首次開辦客語能力基礎級暨初級認證,有關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之能力指標、題型說明相關資訊等,請參閱網站(https://www.hakka.gov.tw/首頁/服務園地/表單下載/客語推廣類/客語能力認證專區)。